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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函
来源:卫生间隔断  作者:宏胜建材  日期:2012-5-6 9:50:18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稳定的保洁员队伍,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函。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境卫生△ 指导意见△ 函

  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

  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主要目的。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稳定的保洁员队伍,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二)重要意义。中央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持村容整洁,可有效地保护农村生态,促进农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生活更加宽裕;通过优先安置本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做好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工作,既可以培养农民积极参与环境建设的主动性、自觉性以及共建美好家园的主人翁意识,乡风得以改变、升华,又可以为农民增加新的就业渠道,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农民增收政策。

  二、明确和落实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三)市级职责。市级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四)区县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区县市政管委负责本区县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五)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调整和充实管理力量,制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及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具体落实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行政村负责组织本村保洁员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完成各项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

  (六)建立队伍。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农村实际,配足保洁员,组织建立保洁员队伍,保洁员配备不得低于《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平均每250人配备1名保洁员”的要求。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具备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服务于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队伍的发展。

  (七)落实保洁员队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区县组织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责任制。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负责村庄内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负责村庄内街巷清扫保洁;负责村庄内公厕保洁维护;负责村庄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负责村庄内非法小广告、白色污染清除;负责村庄内扫雪铲冰;负责村内排水沟的清洁;负责村内堆物堆料的监督与规范化管理;负责其他环境卫生有关工作事项。

  (八)建章立制,做好保洁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各乡镇应制定保洁员规范管理制度,统一配备服装、清扫工具和清运车辆,岗前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统一上岗时间;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动态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建立对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的逐级绩效考评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切实发挥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工作积极性。

  四、落实相关标准

  (九)落实责任标准。区县、乡镇应按照《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见附件1),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落实村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等各项标准。

  (十)其它标准及指导意见。市级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标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作业经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做好北京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标准及指导意见另行发文。

  五、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

  (十一)保障资金落实。区县应按照环境卫生有关标准及要求,落实下划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并列入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作业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六、落实责任制,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监督考核

  (十二)全面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管理重心下移,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行政村分级管理责任制;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定、告知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到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清楚,责任明确,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监督,逐步建立适应农村地区特点的、科学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市、区县、乡镇逐级检查制度,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工作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乡镇、行政村做好环境卫生自查工作。

  (十四)强化考核评比。结合检查结果,开展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年度考核评比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中,同时纳入“市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体系”。

  七、加强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

  (十五)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区县负责辖区内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建立本辖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体系;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落实;各行政村负责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实施。

  (十六)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要制定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区县、乡镇要指导、督促、检查数据收集和信息上报工作,核实数据,确保数据规范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附件:1.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

  2.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农村地区参照)

  3.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农村地区参照)

  

  

  附件1: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2 环境卫生责任制

  2.1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农村地区的具体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所在区县政府划定。

  2.2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1.小集市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2.商铺、餐饮店、屠宰厂、养殖场、加工场等经营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由经营人负责。

  3.农村地区的河湖、森林、公路的环境卫生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4.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区域、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小集市、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场所以及白色污染、树挂和小广告清除等环境卫生工作,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有村民委员会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2.3 村民委员会应将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和暂住人员自觉遵守。

  2.4 村庄间的主要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并公布。

  2.5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3 村容责任标准

  3.1 公共区域及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店牌招牌完整无破损。

  3.2 道路路面平整,无废弃物。主要道路两侧沟渠、绿化带整洁。

  3.3 无积存暴露垃圾,无白色污染,无露天粪缸粪池;水域清洁,岸坡平整。

  3.4 公共区域、主要道路及其管理范围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刻等行为;无残墙断壁、无坍塌破房;物料堆放整齐;无人畜混居,无禽畜散养。

  3.5 商铺、餐饮店、屠宰厂、养殖场、加工厂等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污水应按要求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排放。

  3.6 小集市摊位周边整洁,无污水污物;设置专用垃圾容器,保持完好整洁。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标准

  4.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其它垃圾单独处置。

  4.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由区县政府负责。

  5 环境卫生设施责任标准

  5.1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区县、乡镇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设置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5.2 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基本功能齐全,运行完好,内外环境整洁。

  5.3 公共厕所基本设施齐全,无废弃物、无满溢、无污垢污迹、无臭味,清掏及时;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符合相关标准。无害化户厕建设因地制宜、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水环保。

  5.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遵循保护环境、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6 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标准

  6.1 各区县、乡镇均应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指导村镇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和维护工作。

  6.2 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按服务人口和范围配置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员和生产工具,建立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要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

  6.3 环境卫生日常维护费用应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保洁费用、生活垃圾运输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的开展。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地区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

  7.2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厕服务管理的一般要求、服务提供、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公厕 public toilets,restroom

  供公众大小便、并安装了相应的卫生设施的房间。

  注1:本标准的“公众”主要指非固定用厕人群。

  注2:设在没有家庭卫生设施的居民区,主要为住户服务,同时能兼顾为行人、流动人口服务的居民厕所属公厕范畴。

  2.2组织 organization

  提供公厕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注1:本标准的“组织”主要指公厕服务提供者。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2.3服务管理 service management

  以持续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指挥和控制组织为公众服务的活动。

  2.4记录 record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注1:记录可用于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并提供验证、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证据。

  注2:通常记录不需要控制版本。

  2.5保洁 cleaning

  对公厕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清洁及维护,保持公厕正常使用的工作。

  3.一般规定

  3.1组织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2组织应接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3组织应与公厕产权单位、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合同。

  3.4组织应为保洁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胸卡。

  3.5组织应制定并有效实施内部管理文件,包括:

  a)公厕卫生质量标准及服务质量检查制度。

  b)保洁作业规范。

  c)公厕服务规范,包括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d)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e)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维修停用、发生安全事故及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3.6组织应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包括作业技能、应急技能、文明礼仪等方面。

  3.7组织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3.8组织应为保洁人员配备作业工具。

  3.9组织应建立服务质量检查机制。

  4.服务提供

  4.1组织应保持公厕内设备、设施完好。

  4.2组织应为公众提供内外干净整洁的如厕环境。

  4.3组织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规范、当班保洁人员工号。

  4.4组织应配备保洁作业提示牌、警示牌。

  4.5组织应在公厕内设意见本、箱,定期收集分析公众意见。

  4.6组织应妥善处置公厕内发生的意外事件。

  4.7组织应制定粪便清掏作业频次。

  5.设备、设施

  5.1组织应制定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规程。包括建筑物外立面粉饰、室内暴露管道油饰频次等。

  5.2组织应保证公厕标志清晰明显并符合GB/T 10001.1-2000的要求,设备设施标识清晰、齐全。

  5.3组织应备有公厕内各设备的型号记录及操作说明,有易坏、易损件的备品、备件。

  5.4组织应建立对设备损坏、报修以及修复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制度。

  6.人员

  6.1保洁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2保洁人员应佩戴胸卡、穿统一工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事保洁工作。

  6.3保洁人员应按组织要求填写本岗位的工作记录。

  6.4保洁人员应遵守组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组织反映公众意见。

  6.5保洁人员应熟悉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6.6保洁人员应及时对公厕内设备、设施的故障及损坏情况报修并进行记录。

  附件3:

  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厕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北京市公厕服务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公厕服务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章 卫生保洁标准

  第四条 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一)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实行保洁,达标公厕随脏随保;非达标公厕定时保洁;

  (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结冰、杂物;

  (三)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卫生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

  (四)公厕整洁有序,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

  (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第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

  项 目 达标公厕 非达标公厕

  废弃物(个) ≤2 ≤6

  废弃物停滞时间 ≤30分钟 ≤3小时

  苍蝇(只) ≤2 ≤5

  活动厕所应按达标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执行。

  达标公厕与非达标公厕是以建设标准区分,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厕为达标公厕。

  第六条 清掏作业标准: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第三章 设施及维护标准

  第七条 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

  第八条 设置统一中英文标志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标志公示。

  第九条 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第十条 因公厕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公厕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等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保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需在12小时内修复;公厕内外设置的广告破损,需在12小时内修复;大便池、小便池及门窗、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需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刻画、破损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

  第十二条 管理间内物品应摆放有序,不得提供食品类的商品,只能居住保洁人员。公厕内外严禁生火做饭。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三)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四)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

  (五)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六)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七)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及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社会评价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实现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组织管理机构应健全:

  1.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检查公厕服务管理工作;

  2.制定年度公厕服务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项制度健全:

  1.具备管理规章、公厕保洁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大、中、小修计划,大、中、小修记录,日常养护计划,日常养护记录,报修记录等);

  2.有监督检查、奖惩、测评机制和居民投诉、处理机制;

  3.公厕维护保洁费用落实到位;

  4.有应急预案:应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发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三)基础档案数据完整有效:

  1.公厕档案资料齐全(有文字记载、图片等);

  2.上报统计资料准确、真实、及时。

  (四)培训、宣传、教育:

  1.有培训、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有文字记载、图片、影像资料等);

  2.职工培训率、居民满意率逐年递增。

  第六章 公厕启用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公厕建成后启用的必备条件:

  (一)各种设施、设备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各种设施、设备应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具备抽粪车运输作业的条件;

  (四)明确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纳入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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